公告日期:2025-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和
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
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流程,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第八条 应当报告的对外交易、投资事项:
本条所称“对外交易、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均指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数据。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 应报告的对外担保事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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