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
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
工作职责的必要的商业经验及财务会计知识。
其中,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委员担任,经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事机
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应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安排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七)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八)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
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十一)其他由审计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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