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
第三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
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前次融资的资金已全部按约定使用完毕的除外。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受托管理人/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前与受托管理人/存续
期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
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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