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ES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以下简称“ESG”)的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战略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战略与ESG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
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三名。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ESG战略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
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ESG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审议,包括ESG制度、战略与目标、ESG报告等;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
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决议,并将相关决议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
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
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战略与ESG委员会做
好日常工作,主要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与ESG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委员会要求,负责搜集、整合、审核并提报决策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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