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和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并参
照有关证券监管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4. 本款第 1 项、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
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款、(二)
款所述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二)款所述情形之
一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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