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
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实
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
规”)和《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相应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
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投资,
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决策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
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
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
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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