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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