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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18:03:21 股吧网页版
春秋航空:春秋航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
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中。董事会办公室与各业务部门共同完成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
公司参照执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
(分)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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