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情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高
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董事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的情形,或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离职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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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予以披露。
第九条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
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后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后的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如交接事务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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