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保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
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
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
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工作规程做好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
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审计师进场前通过临
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外聘审计师进场后保持与外
聘审计师的沟通,在外聘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草稿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查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
会应对其进行审议与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
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听取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公司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形成否定性
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过半数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工 作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并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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