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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
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转让和锁定期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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