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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的,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原则是“规范运作、防范风
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仅限于保证本金和风险评级较低的理财产品。不包括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要选择实力雄厚、公信力和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类型、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以保证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为前
提。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是闲置资金,不能影响经营资金周转。
第六条 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
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
率。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兼顾与相关银行合作关
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长期利益。
第八条 为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提高收益,公司委托
理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子(分)公司及下属机构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审议
批准年度委托理财投资额度,并由总经理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委托理财投资额度内具体实施委托理财事项。
第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委托理财业务,在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额度内,签署购买理财产品意见并报总经理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作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部
门,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收集理财产品信息,筛选理财产品,提出理财建
议。
(二)提出委托理财初步方案,根据闲置资金的数额对委托理财的金额、理财产品类型、理财风险和受托金融机构等进行可行性分析。
(三)按照批准的理财方案购买理财产品,及时取得理财业务的相关证明或有效证据,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四)保管好理财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理财业务相关资料,按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五)跟踪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和受托金融机构的情况变化,对可能预见的理财风险及时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其职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
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批准额度内购买理财产品应按
以下程序办理:
(一) 经办人收集理财产品信息,结合资金存量和周
转需求,通过询价筛选出适合产品或产品定制方案。
(二)分管负责人对初步选择的理财产品或方案进行比对、复核。
(三)财务总监审核理财事项并签署购买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与理财金融机构签订相关理财协议。
(五)建立委托理财业务辅助账,逐笔记录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型、理财机构、起止日期、预计收益率等相关内容备查。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业务实行定期报告。公司财务总监
定期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委托理财业务开展情况、盈亏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管
第十五条 除公司审计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
督、审计外,独立董事也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由独立董事提议,聘任中介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
及损益情况。
第十八条 在公司委托理财信息正式披露前,执行人员
及其他知情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透露公司投资理财信息。
第十九条 如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办
理委托理财业务,造成公司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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