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16:17:12 股吧网页版
山东出版:山东出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统一调度、集中管理。使用
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相关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应事项并相互配合,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
管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二)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管理,并负责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等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的组织,协调保荐人相关核查报告的出具以及信息披露,并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涉及的公司合同进行审核。

(四)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负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九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于募
集资金到位前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
和实际效果。

第十条 公司资产财务部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
内组织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证券法律部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