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
用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司法》、《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第六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量力而行,效
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
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
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
理措施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措施的;
(六)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董事会、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批《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对于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对外担保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受理,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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