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
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证券交易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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