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成员组成,
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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