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
有股权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所确定的审批程序。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后,控股子公司才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控股子公司等下属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
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收到申请担保人的要求担保申请的,或希望公司主动
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该部门向公司投融资部提出申请,经投融资部审核同意后,该部门应指定具体责任人(经办责任人)收集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
第十一条 拟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或意向主合同;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将收集齐备的上述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以及其
他资料提交给公司融资部门,由公司融资部门对该担保进行风险评估,包括:
(一)审查担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包括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经营及财务状况、资产质量、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要对反担保的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建议用于担保的方式或资产,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