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经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高管人员”),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高管人员应勤勉、忠实、谨慎地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公司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高管人员在行使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的各项重要职权时,应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的集体议事制度,所做各项重大决策应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等形式。
第二章 经理任免
第四条 高管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
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经历与实践经验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人员:
(一)国家公务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经查实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关工作事务的;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十三)导致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高管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高管人员,非董事人员也可以被聘为高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管人员由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讨论后,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九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管人员由总经理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人员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解聘高管人员或高管人员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有权决
定是否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经理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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