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书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层
电话:029-8112 9966 传真:029-8112 1166
目 录
目 录...... - 2 -
释 义...... - 3 -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6 -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6 -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 9 -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10 -
五、结论性意见 ...... - 10 -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公司、隆基绿能 指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指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草案)》 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 指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理办法》 法》
《公司章程》 指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 1 号》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2025)JTN(XA)意字第 FY1209366 号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实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持有西安市司法局核发的《律师执业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从事本法律意见书项下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且与隆基绿能不存在关联关系。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公司在获得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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