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SH601012)$ 撤销反补贴关税,2025年4月28日生效,今天刚发布的消息。原文如下:
机构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执行与合规办公室
概要
美国商务部初步拟部分撤销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即太阳能产品)中特定小型、低瓦数、离网型晶体硅光伏电池的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令。现邀请相关利益方就这些初步结果发表意见。
日期
自2025年4月28日起生效。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
萨曼莎·比昂多,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执行与合规政策办公室,地址:华盛顿特区西北区宪法大道1401号,邮编20230;电话:(202) 482 - 6358。
补充信息
背景
2015年2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针对中国太阳能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1]
2024年8月28日,路创电子公司(路创)作为涉案商品的国内生产商、进口商和出口商,请求美国商务部进行情势变更审查(CCR),以确定根据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第751(b)(1)条以及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216(b)条 ,部分撤销针对特定小型、低瓦数、离网型晶体硅光伏电池的税令是否恰当。[2]
路创公司的情势变更审查请求函中附带有美国太阳能制造联盟(联盟)的信函,该联盟是此次程序中的国内利益相关方,其在信中表示不反对路创提议的部分撤销税令。[3]
2024年10月21日,我们发布了启动所请求的情势变更审查的通知。[4]
在《启动通知》中,我们邀请相关利益方就这些情势变更审查提供意见和/或事实信息,包括对行业支持情况的意见以及对提议的部分撤销措辞的意见。[5]
我们未收到任何意见或事实信息。
税令涵盖范围
这些税令所涵盖的商品是由晶体硅光伏电池组成的组件、层压板和/或面板,无论是否部分或完全组装成其他产品,包括建筑一体化材料。就这些税令而言,涉案商品包括在中国组装、由中国境外关税区生产的晶体硅光伏电池组成的组件、层压板和/或面板。
涉案商品包括在中国组装、由厚度等于或大于20微米的晶体硅光伏电池组成的组件、层压板和/或面板,这些电池通过任何方式形成p/n结,无论电池是否经过其他加工,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蚀刻、涂层处理,和/或添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化处理和导体图案)以收集和传导电池产生的电流。
税令范围不包括由非晶硅(a-Si)、碲化镉(CdTe)或铜铟镓硒(CIGS)制成的薄膜光伏产品。
这些税令范围也不包括在中国组装、由晶体硅光伏电池组成的组件、层压板和/或面板,条件是其表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毫米,且永久集成到功能并非发电的消费品中,并且该消费品消耗集成的晶体硅光伏电池产生的电力。当一个消费品中永久集成多个组件、层压板和/或面板时,本排除条款所涉及的表面积应为集成到该消费品中的所有组件、层压板和/或面板的总表面积。
此外,这些税令范围也不包括已受现有针对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层压板和/或面板)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涵盖的任何产品。
另外,税令范围不包括以下太阳能面板:(1)表面积小于300,000平方毫米;(2)功率小于27.1瓦;(3)整个表面涂有聚氨酯灌封树脂;(4)通过带有连接器的涂层电线连接到电池充电和维护单元(一个采用丙烯腈 - 丁二烯 - 苯乙烯(ABS)材质的盒子,内置发光二极管(LED)),该连接器可用于接入延长电缆。该电池充电和维护单元利用高频三角脉冲波形,旨在通过减少硫酸铅晶体来维持和延长电池寿命。上述电池充电和维护单元目前以注册商标“SolarPulse”销售。
这些税令范围还不包括以下无玻璃覆盖的离网型晶体硅光伏面板:(1)每块面板总功率输出为500瓦或更低;(2)每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8,000平方厘米;(3)单元不包括内置逆变器;(4)每块太阳能面板上每隔2 - 40毫米(因型号而异)有可见的平行栅格集电极金属线;(5)太阳能电池封装在无缝线的磨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层压材料中;(6)面板封装在有可见缝线的聚酯织物中,该织物包括魔术贴式存储袋和单元封盖,或者封装在氯丁橡胶翻盖壳中(因型号而异);(7)包括LED指示灯。
此外,税令范围还不包括以下离网型小型便携式晶体硅光伏面板(无论有无玻璃覆盖):(1)每块面板总功率输出为200瓦或更低;(2)每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16,000平方厘米;(3)无内置逆变器;(4)集成手柄或包装上附有便于携带的手柄;(5)一个或多个集成支架,便于安装或角度调整;(6)一根长度不小于3米的电线,该电线永久性连接或附在包装上,末端为直径8毫米的公插桶式连接器。
这些税令涵盖的商品目前在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中的税号为8501.61.0000、8507.20.8030、8507.20.8040、8507.20.8060、8507.20.8090、8541.40.6015、8541.40.6020、8541.40.6030、8541.40.6035和8501.31.8000。这些HTSUS税号仅供参考和海关用途;税令范围的书面描述具有决定性。
情势变更审查范围
拟撤销税令所涉及的产品是特定小型、低瓦数、离网型晶体硅光伏电池,这些电池永久性附着在用于控制自然光的铝型材上,无论是否组装成完整的控制自然光的自动化设备。[6]
路创公司请求在税令范围中添加以下措辞,以落实所请求的撤销:
这些调查范围也不包括刚性形式的离网型晶体硅光伏面板(无论有无玻璃覆盖),这些面板永久性附着在铝型材上,而该铝型材是控制自然光的自动化设备的组成部分,无论是否组装成完整的控制自然光的自动化设备,且具有以下特征:
1. 每块面板总功率输出为20瓦或更低;
2. 每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1,000平方厘米;
3. 不包括为第三方设备供电的内置逆变器。[7]
情势变更审查初步结果及部分撤销税令意向
根据《关税法》第751(d)(1)条以及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222(g)条,美国商务部可基于依据《关税法》第751(b)条进行的审查(即情势变更审查),全部或部分撤销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关税法》第751(b)(1)条要求在收到表明情势变更足以进行审查的请求时开展情势变更审查。《关税法》第782(h)(2)条授权美国商务部,若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绝大部分的生产商表示对税令不感兴趣,则可撤销税令。美国商务部法规第351.222(g)条规定,商务部将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216条对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进行情势变更审查,若得出以下结论,则可(全部或部分)撤销税令:(i)占税令所涉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绝大部分的生产商表示对税令提供的救济(全部或部分)不感兴趣;或(ii)存在其他足以支持撤销税令的情势变更情况。因此,《关税法》和美国商务部法规均要求占国内绝大部分生产的生产商表示对税令不感兴趣,美国商务部才可全部或部分撤销税令。[8]
在行政实践中,美国商务部将“绝大部分”解释为占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至少85%的生产商。[9]
路创公司提交了美国太阳能制造联盟(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联盟)的信函,该联盟在信中表示不反对情势变更审查,也不反对路创公司提议的特定排除措辞。[10]
在该信函中,该联盟未表明其在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中所占份额。[11]
因此,美国商务部在启动这些情势变更审查时,无法确定占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绝大部分的生产商是否对本次所涉特定小型、低瓦数、离网型晶体硅光伏电池的税令不感兴趣。因此,美国商务部未在这些情势变更审查中发布包含启动通知和初步结果的联合通知。[12]
相反,如上文所述,在《启动通知》中,美国商务部邀请相关利益方就这些情势变更审查提供意见和/或事实信息,包括对行业支持情况的意见以及对提议的部分撤销措辞的意见。没有任何一方提交意见。因此,我们认定国内产业对提议的部分撤销税令未表示反对。
鉴于美国太阳能制造联盟表示对维持路创公司情势变更审查请求中所述的特定小型、低瓦数、离网型晶体硅光伏电池的税令不感兴趣,且没有其他利益相关方就国内产业支持问题发表意见,我们初步得出结论,占税令所涉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绝大部分的生产商对这些特定小型、低瓦数、离网型晶体硅光伏电池的税令提供的救济不感兴趣。因此,我们初步认定情势变更足以支持部分撤销针对此类电池的税令。因此,我们现告知公众,我们有意部分撤销针对上文“情势变更审查范围”部分所述特定小型、低瓦数、离网型晶体硅光伏电池的税令。
若我们最终决定部分撤销税令,美国商务部将按以下方式将该决定应用于每项税令。由于我们已完成对这些税令的行政复审,部分撤销将追溯适用于自最近完成的税令行政复审所涵盖期间的最后一天次日起录入或从仓库提取供消费且不受自动清算约束的涉案商品未清算报关单。
公众意见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309(c)(1)(ii)条,相关利益方最迟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内提交案件摘要。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309(d)条,限于案件摘要中提出的问题的反驳摘要,最迟可在案件摘要提交后五天内提交。[13]
提交案件或反驳摘要的相关利益方必须提交:(1)列出摘要中讨论的每个问题的目录;(2)引用文献表。[14]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309(c)(2)条和(d)(2)条,在先前的程序中,我们鼓励相关利益方提供摘要的执行摘要,总长度应限于五页,包括脚注。在本次审查中,我们要求相关利益方在摘要开头针对摘要中提出的每个问题提供公开的执行摘要。此外,我们要求相关利益方将每个问题的执行摘要限制在不超过450字,不包括引用内容。我们打算将执行摘要作为本次审查最终结果所附问题与决策备忘录中意见摘要的基础。我们要求相关利益方在每个问题的执行摘要中包含相关引用的脚注。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310(c)条,希望请求举行听证会(限于案件和反驳摘要中提出的问题)的相关利益方,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天内通过ACCESS电子方式向负责执行与合规的助理部长提交书面请求。请求应包含以下信息:(1)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2)参与人数以及是否有任何参与者为外国公民;(3)拟讨论问题清单。若收到听证会请求,美国商务部将通知各方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
所有提交材料均需通过ACCESS电子方式提交。以电子方式提交的文件必须在截止日期美国东部时间下午5点前由ACCESS成功完整接收。[15]
请注意,美国商务部已修订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303(f)条中与文件送达相关的某些要求。[16]
情势变更审查最终结果
美国商务部将在启动这些情势变更审查之日起不超过270天内发布最终结果,其中将包括对任何书面意见的分析。[17]
若在这些审查的最终结果中,美国商务部继续认定情势变更足以支持部分撤销税令,我们将指示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BP)在清算时不考虑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并退还对撤销税令所涵盖且不受行政复审最终结果或对CBP的自动清算指令约束的所有未清算报关单预估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除非根据这些情势变更审查的最终结果进行修改,否则目前对所有涉案商品报关单预估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现金保证金的要求将继续有效。
本审查初步结果及本通知根据《关税法》第751(b)条和第777(i)条以及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216条、第19编第351.221(c)(3)条和第19编第351.222条发布。
日期:2025年4月16日
克里斯托弗·阿博特
履行负责执行与合规的助理部长非专属职能和职责的政策与谈判副助理部长
脚注
1. 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晶体硅光伏产品:反倾销税令;以及修正后的肯定性最终反补贴税裁定和反补贴税令》,《联邦公报》第80卷第8592页(2015年2月18日)(《税令》)。返回引用处
2. 见《路创公司信函,“路创电子公司关于情势变更审查的请求以及合并启动通知和初步结果的请求”》,日期为2024年8月28日(《情势变更审查请求》)。返回引用处
3. 同上,附件2和3。返回引用处
4. 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晶体硅光伏产品(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启动情势变更审查通知以及对部分撤销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考虑》,《联邦公报》第89卷第84120页(2024年10月21日)(《启动通知》)。返回引用处
5. 同上,《联邦公报》第89卷第84121页。返回引用处
6. 见《启动通知》。返回引用处
7. 见《情势变更审查请求》第3页。返回引用处
8. 见《关税法》第782(h)(2)条;以及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222(g)(1)(i)条。返回引用处
9. 例如,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盒装铅笔:反倾销税情势变更审查的启动和初步结果以及部分撤销税令意向》,《联邦公报》第77卷第42276页(2012年7月18日),在《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盒装铅笔:反倾销税情势变更审查最终结果以及部分撤销税令裁定》中未作更改,《联邦公报》第77卷第53176页(2012年8月31日)。返回引用处
10. 见《情势变更审查请求》附件2和3。返回引用处
11. 同上;另见《启动通知》。返回引用处
12. 见《启动通知》。返回引用处
13. 见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309(d)条;另见《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程序中的行政保护令、送达及其他程序》,《联邦公报》第88卷第67069页、第67077页(2023年9月29日)(《行政保护令和送达最终规则》)。返回引用处
14. 见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309(c)(2)条和(d)(2)条。返回引用处
15. 见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303(b)条。返回引用处
16. 见《行政保护令和送达最终规则》。返回引用处
17. 见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351.216(e)条。返回引用处
[联邦文件2025 - 07346,于2025年4月25日提交;上午8:45]
文件编号3510 - DS - P
已发布文件:2025 - 07346(《联邦公报》第90卷第17565页)
主页
主页
栏目
财经
环境
世界
科技
商业与工业
健康与公共福利
浏览
机构
主题(CFR索引术语)
日期
公众查阅
行政命令
搜索
文件搜索
高级文件搜索
公众查阅搜索
读者辅助
联邦登记册办公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