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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6 15:33:10 股吧网页版
宝泰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7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26-001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承诺自2024年6月21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股份,计划增持数量2,000-4,000万股。截至目前,你公司累计增持宝泰隆股份1,000.18万股,未能达到增持计划下限,你公司作出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
十五条所述的违反承诺情形。依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决定书》所述黑龙江证监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六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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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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