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25 -059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1、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赛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 315,730,399. 02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 3,495,000 元;3、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2 个日历月,向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127,099,143 元;4、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3,299,819.29 元,由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887,082.18元,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2,412,737.11 元;鉴定费3,100,000元,由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91,751.47
元,由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1,700,000 元,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91,751.4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091,570.76 元,由赛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978,833.65 元,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4,112,737.1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判决事项涉及的利息、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影响当期损益,而合同价款、质量保证金与损益无关,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金额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41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公司” )
法定代表人:周恩利,该公司董事长
2、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宝,该公司总经理
3、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案件情况:赛鼎公司与龙煤天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8月8日立案受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宝泰隆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14号)。
诉讼过程中,龙煤天泰公司针对赛鼎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等诉请进行了答辩,提出赛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义务向龙煤天泰公司交付合格工厂,其主张全额支付合同价款条件不成就。涉案项目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并提出对涉案项目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作司法鉴定的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进行了司法鉴定。2021年12月19日,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作出《鉴定意见书》,2022年1月29日,龙煤天泰公司根据《鉴定意见书》提交了反馈意见,2023年8月14日,公司披露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黑民初91号,具体详见公司临2023-054号公告。
自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416号,判决如下:
1、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黑民初 91号民事判决;
2、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赛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15,730,399. 0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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