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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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 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3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 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 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 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下午 2:00 起在江苏省连云港市
连云区中华西路 18 号港口大厦 23 楼 2316 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至少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22 人,代表公司股份739,694,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221%。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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