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确保分/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上市至少3个交易日前,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项:
(一)上市公告书;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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