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发挥高质量审计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全资和控股的各级子公司及股权托管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业务运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审计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由董事会领导,对审计委员会直接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并提高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具备政治素质、专业职称、审计经验及
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风控法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向董事会报请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企改革重点任务、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上级单位重大经营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重大投资活动、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大额资金使用等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及改造流程和造价进行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监督和评价;
(八)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整改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十)组织实施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
会审议,作为公司对外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础。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并调取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有权就相关法律、法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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