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
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法律意见书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2.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1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5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和《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A 股股东大会通知”,与前述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通知合称“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但贵公司披露的 A 股股东大会通知上落款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
3.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出席对象、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14:30 在重庆市长
寿区江南街道江南大道 2 号重庆钢铁会议中心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11 月 26 日 9:15-15:00。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虎祥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根据贵公司《公司章程》第七十条规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或 15 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不包括发出通知之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贵公司
实际上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收市之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 A 股股东大
会通知,A 股股东大会通知文本落款的时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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