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保证投资活动
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
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一律上报公司审批,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对
其对外投资做出决定,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
第五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
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董事长有权决定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内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
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5%(含5%)以内的对外投资事项,以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项金额或最近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10%(含10%)的对外投资事项,以董事会决议形式通过后实施。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单项金额或最近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
财务报表中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事项,必须经股东会审议,以股东会决议形式通过后实施。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决策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的工作流程分为项目提出、可行性分析、审定等
基本环节。
第十条 项目可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总经理室、各职能部门、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等提出。
第十一条 按权限设定,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的投资,报证券投资部备案;须由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的投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提出人必须提供项目建议书。 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议书的主
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资项目的名称;
(二)投资的目的;
(三)投资的规模;
(四)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投资需要设立一个临时性的项目初审小组,由总经理、
投资部门、财务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对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分析、提供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在综合项目初审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公司应组织专人或委托专业机
构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总论,包括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及其经济意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投资项目的内容、规模;
(三)投资项目的市场分析和技术分析;
(四)投资项目的资金分析;
(五)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
(七)项目评估小组或专业人员评估意见和研究结论。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束后,应根据各类投资项目的权限及时进行审定。
(一)须经董事长审定的投资项目需提供的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附件,并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二)须经董事会审定的投资项目需提供的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有关附件;
(三)须经股东会审定的投资项目,需提供的文件包括项目情况介绍、董事会决议及有关附件;
第十七条 对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做详细记录,记录包括:
到会人员的名单、与会人员的意见、表决结果、对项目实施的要求等;记录应写明与会人员明确的意见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第十八条 凡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部门组织编制相
关申报文件并负责汇编送审。
第十九条 申报后的催批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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