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规范董事会及内部机构运作程序,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 人,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三条 董事会应确保独立运行,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决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具体权限为:
(一)对外担保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完毕后提交股东会。
(二)关联交易的具体决策权限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
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完毕后提交股东会。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上述股东会审议和董事会特别决议规定,董事会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经理层审批决定。
(四)对外捐赠的具体决策权限按照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重大交易事项,除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外,董事会有权决定其他重大交易事项。董事会在前述决策权限范围内,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经理层审批决定。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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