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
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信、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条第(四)项担保,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中,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和合同签署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其他申请担保人。
第十条 除公司所属子公司外,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在担保期间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八)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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