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 年 2 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 年 6 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晋能控股山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进度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子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亦应当确保该子公司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募集资金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非经股东会通过,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导致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存放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子公司应当设立专用帐户存放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按募集说明书所列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须按照募集说明书(股东会批准的募集使用计划)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十五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项目实施部门填写请领单,由财务管理部审核后,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签字批准后予以付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投资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说明书投入,因特别原因,金额须有变化时,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项目投资金额变化报告,详细说明变化的原因,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利用募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期货交易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二十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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