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基本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审核,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审计总监负责,机构设在公司审计总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九)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一)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二)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财务与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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