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为进一步规范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股东回报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现金流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且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股东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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