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分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
第四章 对外投资信息披露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对外投资相关部室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宗旨和根据】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和投资实施制度,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按照其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资行为向公司报告,在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对外投资的决策后,方可在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公司决定履行相关表决权利。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 【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投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
(三)以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有利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运作投资,防范投资风险。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分类
第四条 【对外短期投资】
公司对外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第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
(一)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衍生金融产品等,且预期持有期限超过一年;
(二)公司单独或联合其他境内、外合作者,出资设立新公司(或合伙企业);
(三)收购境内、外公司股权或合伙企业出资份额;
(四)对境内、外公司(或合伙企业)增资;
(五)子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提出】
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需要,公司各子(分)公司、职能部门均可以提出投资项目的建议,经过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由提出项目建议的子公司、职能部门或组建的专门工作组(以下统称: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单位围绕影响项目实施效果的各种因素,对拟实施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和经济合理性、法律合规性及各项风险因素等进行深入综合评价,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要对拟实施的投资项目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重点风险因素,拟定风险防范措施,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项目实施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效益评价、项目风险分析、项目结论等内容。
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内外部环境分析、项目风险因素分析、项目风险评价、项目风险应对策略、分析结论等内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核】
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后,由公司资本运营部协调职能部门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技术评审、经济评审和法律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预审。
第九条 【对外投资金额确定】
对外投资的投资金额以公司实际投入资金额确定。
第十条 【总经理审批的对外投资】
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的对外投资:
(一)金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下的单项投资;
(二)公司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含百分之二)的对外投资。
上述对外投资权限是经董事会授权的对外投资,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决定上述投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长审批的对外投资】
董事长有权决定下列范围内的对外投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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