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资业务的管理,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筹资分类】
本办法所指的筹资是指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权益资本筹资是指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及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债务资本筹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筹集方式,包括金融机构借款、商业信用、应付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归口管理】
权益资本筹资及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批的各种债务资本筹资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实施;通过银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债务资本筹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管理原则】
筹资管理坚持以需定量、科学安排、降低成本、降低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权益资本筹资
第六条【权益资本方式】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用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配股等方式增加权益资本。
第七条【审批权限】
公司证券部负责起草股权融资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负责组织开展筹资活动。
第八条 【工作程序】
公司证券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股票发行和上市文件的制作和申报工作。
第三章 债务资本筹资决策管理
第九条 【债务筹资分工】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整体资金需求负责筹资方案的拟订设计。需经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批发行的债务筹资业务,由证券部按筹资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其他筹资业务由财务部按筹资决策程序组织实施,筹资方式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筹资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条【筹资方案的要求】
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安排。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考虑公司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债务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一条【方案的比较选择】
方案拟订部门对利用债务融资工具筹资的重大筹资方案应组织风险评估。综合考虑筹资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对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确定最终的筹资方案。
第十二条 【筹资方案审批】
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筹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审批权限】
公司下列筹资行为,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一)发行公司债券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每一会计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银行借款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每一会计年度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银行借款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筹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监督与检查】
公司应当建立筹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筹资决策程序、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债务资本筹资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方案的执行】
公司财务部或证券部等筹资管理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筹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组织与中介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公司法律人员或其他相关部门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情况和意见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征询公司法律人员或律师的意见。
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公司债券筹资的,公司应当选择具备规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议。变更筹资合同或协议,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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