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2
证券代码:600995 证券简称:南网储能 编号:2026-03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价格政策调整
及其对公司影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 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抽水蓄能以及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价政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通知》规定的相关电价政策
(一)完善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
根据《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 号)(以下简称“633 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取得取水、临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下同)建设的电站,容量电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 633 号文件办法核定或校核。电站经营期满后,按照弥补必要技术改造支出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价。(下文称以上电站为“第一类电站”)
633 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 3-5年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根据 633 号文件明确的成本参数规则,制定省级电网同期新开工电站统一的容量电价(满功率发电时
长低于 6 小时的相应折减)。执行年限可统筹考虑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电力系统需求、电站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确定。同时,抽水蓄能电站自主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获得的市场收益按比例由电站分享,分享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余部分冲减系统运行费用、由用户分享。(下文称以上电站为“第二类电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市场体系较为健全的基础上,对《通知》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统一执行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并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等市场、市场收益全部由电站获得。(下文称以上电站为“第三类电站”)
(二)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
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 1),并考虑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管理要求由国家能源局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分析及保供举措等另行明确,项目具体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完善电费结算政策
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或现货实时价格执行;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抽水(充电)价格执行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发电(放电)价格形成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各类技术路线充放损耗等确定。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
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按比例由抽水蓄能电站分享的市场收益,统一按月结算、按年清算。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通知》,公司所属的广蓄二期、惠蓄、清蓄、深蓄、海蓄、梅蓄一期、阳蓄一期 7 座抽蓄电站(均已投运)属于第一类电站;公司所属梅蓄二期、肇庆浪江、惠州中洞、茂名电白、南宁、灌阳、钦州、贵港、玉林 9 座抽蓄电站(其中梅蓄二期、南宁项目已投产,其它项目在建)属于第二类电站;公司在《通知》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是执行第二类电站的电价政策,还是执行第三类电站的电价政策,有待后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部门明确。
《通知》出台前公司已建成投产的新型储能站,是维持原商业模式还是执行新的电价政策,有待相关部门明确。《通知》出台后公司建设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预计将执行项目所在省区容量电价政策,获取容量电费收入,同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取收入。
公司目前在运和在建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分布在广东、广西、云南、海南、宁夏五省区,其中广东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预计广东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将按市场规则或现货实时价格执行;广西、云南、海南、宁夏现货市场处于连续试运行阶段,《通知》实施后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如何执行有待相关部门明确,预计后续转入正式连续运行后将执行市场规则或现货实时价格。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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