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变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行
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生效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持有股份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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