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尽责,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
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
求: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独立性,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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