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细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
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报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直属机构及所属各单
位,所属各单位无需制定承接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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