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
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对外
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法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不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除公司或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公司
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大
会审议。
第八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
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应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被担保
人提供担保的,应将其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被担保人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
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