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在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实行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存储管理。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3.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专用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
(四)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五)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履行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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