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
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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