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公司 ”)
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和《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日收市时持有的股票数量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
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 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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