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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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0050 号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创电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四创电子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马慧、吴佳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四创电子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四创电子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四创电子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四创电子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激励计划实施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四创电子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四创电子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四创电子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1 年第二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首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2021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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