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本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对大华所2024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履行了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室首席合伙人:梁春,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八届五次监事会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请费用合计73万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对大华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同意公司聘任大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大华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所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审计重点领域及审计应对措施、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并客观、公正的发表了审计意见,勤勉尽责的完成了审计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在审计工作前,认真听取、审阅了该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
(三)在审计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为了掌握更细致真实的审计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7日、2024年4月18日共召开四次会议,了解审计工作情况。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和评估,认为该所在对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职,遵循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高质量的完成了公司2024年报审计相关工作。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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