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31 日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不足 50%的股份但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以协议等其他安排实现控制的公司。其中控制是指根据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各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且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分别负责办理担保具体业务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签署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对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但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除外: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四)公司下属合资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第二节 被担保方的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其他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单位(如有)应对除下属公司外其他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借款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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