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全部为非执行董事,至少要有三名成
员,其中又至少要有一名符合监管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以下简称“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有关独立性的要求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不满足本细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立
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未能满足有关规定的详情及原因。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就聘请、重新委任、罢免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审查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审计范畴、审计方法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份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确定必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五)就本条第(四)款而言:
1.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
2.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下属会计和财务汇报职员、合规监察人员或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六)监察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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