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惠而浦(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
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或根据《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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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三)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已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三章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由财务部门
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委托理财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门每月结束后 10 日
内,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管理层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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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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