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露》及《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属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资金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不包
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二) 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 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代其偿还债务;
(八)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除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
整改工作,发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时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和总裁汇报。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
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
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裁上报与
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
作:
(一) 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 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 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 负责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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