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相关业务审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确认;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4、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5、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7、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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