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正在筹划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或个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及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临时报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 2),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接收人员将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除外。
第九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公司可以拒绝报送。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1:
北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及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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